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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55号

陈鸦娟诉赵吉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5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居住生活在西安市未央区乎沱村。由于草率结婚,婚后其发现两人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两人常因琐事吵架,被告结婚后很少出钱补贴家里。2007年5月双方因事发生争执,其多次尝试改善关系未果。2010年3月,其电话提出离婚,被告未反对,但其要求支付部分生活费遭到被告拒绝,此后被告不接其电话,时至今日,两人已经分居五年之久。2012年8月其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2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原告陈某某系再婚,婚前有两子,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不睦。2010年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2012年8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此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赵某某长期不回家,夫妻二人常年分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财产部分,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陈鸦娟已交,现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赵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锐

代理

审判员  蔡文波

代理

审判员  薛敏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辛 敏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辛敏送达时间:年月日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