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于胜先被执行人王国宁于胜先申请执行王国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胜先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3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胜先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国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107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国宁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胜先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史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