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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商执字第34号

太原华域广告有限公司与山西金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原华域广告有限公司,山西金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商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华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北路22号5幢1层。法定代表人赵耐强。被执行人山西金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2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吴天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华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我院作出的(2013)迎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