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60号原告莫长荣,男,****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住址***************。被告詹汉章,男,****年**月**日出生,**族,户籍地址*****************。
原告莫长荣诉被告詹汉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租赁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广州市越秀区***********房的单间,并需预先支付两个月的房租2600元作为押金,退租时则需归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600元的押金。2013年2月,被告向原告预支3月份房租200元,因被告提出加租以及原告工作地址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原告于2013年3月1日退租,被告同时需退还押金、房租共2800元。但原告搬走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退还。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租房押金2600元,预付房租200元,合计2800元。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房产租赁合约》,其中约定:乙方需缴纳每月租金人民币1300元,交租方式以现金支付;签订本合约时,即2012年4月2日,乙方即时向甲方交付两个月按金和一个月上期租金人民币共计3900元,其余租金在每月2日前交清,甲方应发放收据;每月管理费、煤气费、电费、清洁费,甲乙双方一半平摊,水费按照人头平摊(即每一方付2/3水费);乙方租期不限,如需退租,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15天后甲方需退回两个月押金。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两个月的押金2600元和一个月的租金1300元。2013年3月18日,被告写下字据,写明:“本人欠莫生2800元押金,一个月前还清(到4月18号前还清)”。庭审中,原告表示:原告是于2013年3月1日搬出讼争房屋的,字据中称所欠的2800元押金,实际上是包括了房租押金2600元及预付租金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原告在租赁过程中存在违约的行为,由于原告已退租,按照《房产租赁合约》的约定及被告写下的字据,被告理应将租房押金2600元和预付房租200元返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28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詹汉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莫长荣返还租房押金2600元和预付房租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詹汉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鸿明
人民陪审员 任 红
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