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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786号

原告刘立权与被告保定祥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立权,保定祥捷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刘立权,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涞水镇东租村七队路34号。委托代理人胡思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祥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三保,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涞水县东文山乡下车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权与被告保定祥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权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立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刘立权承担。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许克景

代理

审判员  魏丽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勾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