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64号
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王景生,该社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利民,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郝晓利,临泉县杨小街信用社主任。
被告:宋振,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赵敏,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姚志锋,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振、赵敏、姚志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家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