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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再指字第00002号

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绍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杨钟文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当事人
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陈玉才,陈宗华,重庆绍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冯启忠,冯召全,黄开云,凌浩源,罗天祥,梅芳,游钦泽,唐友其,吴平海,伍玲,姚世莲,郑开惠,郑开玉,杨钟文,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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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再指字第00002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浩源(执行董事)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玉才。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宗华。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重庆绍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浩源,执行董事。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冯启忠。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冯召全。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黄开云。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凌浩源。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罗天祥。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梅芳。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游钦泽。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唐友其。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平海。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伍玲。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姚世莲。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郑开惠。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郑开玉。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钟文。申诉人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陈玉才、陈宗华、重庆绍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冯启忠、冯召全、黄开云、凌浩源、罗天祥、梅芳、唐友其、吴平海、伍玲、姚世莲、郑开惠、郑开玉、游钦泽与被申诉人杨钟文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经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陈玉才、陈宗华、重庆绍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冯启忠、冯召全、黄开云、凌浩源、罗天祥、梅芳、唐友其、吴平海、伍玲、姚世莲、郑开惠、郑开玉、游钦泽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1月2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民抗(2013)14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就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向 凯

审判员 宋汀汀

审判员 杨渠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赖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