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88号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组织机构代码:76291883-8。
负责人:陈冬杰,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容广。被告吴炳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炳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碧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