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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09号

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朱育标与深圳市黑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朱育标,深圳市黑豹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溪美朱太格尔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797503-9。法定代表人朱可成,董事长。原告朱育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溪美朱涧祖祠一巷**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赟,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黑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轻铁西818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774125202。法定代表人朱钦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朱育标诉被告深圳市黑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250661.X)纠纷一案期间,两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朱育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1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423.9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1211.99元。

审 判 长 史  仲  凯

代理

审判员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江  剑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