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破字第2-3号
申请人:浙江永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13年12月12日,浙江永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清算,浙江永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浙江永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提交并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清算报告,浙江永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为2352.82万元,优先清偿破产费用117.4万元,优先清偿抵押债权374.31万元,可供分配财产数额为1861.11万元,第一顺序需清偿费用3760.84万元,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费用。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现提请要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破产法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永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破产申请费91539元,由浙江永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赵晋安
审判员 沈 杰
审判员 叶利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