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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967号

原告郑杨与被告沈阳科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郑杨,沈阳科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967号原告郑杨,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厚祥,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科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482010-9)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杨与被告沈阳科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杨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郑杨承担。

审 判 长  马靖浩

代理

审判员  胡巧姝

人民陪审员  姜明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