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范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倪会玲,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祥珍,该局局长。
原告倪会玲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会玲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倪会玲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会玲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会玲负担。
审判长 曹秀增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