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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行初字第206号

张令会与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会,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唐行初字第206号原告张令会,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农民。被告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张令会不服被告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同意免交。

审 判 长  朱清扬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张本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