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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终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韩宣英、沈媛媛、杜俊峰因与杨柳霞、沈玉珍、邓巧玲、原审被告沈根虎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宣英,沈媛媛,杜俊峰,杨柳霞,沈玉珍,邓巧玲,沈根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终字第2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宣英,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媛媛,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俊峰,男,河南省偃师市人,住址同韩宣英。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符景有,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柳霞,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玉珍,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巧玲,女,汉族。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君乐,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向峰,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根虎,男,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现已死亡。上诉人韩宣英、沈媛媛、杜俊峰因与被上诉人杨柳霞、沈玉珍、邓巧玲、原审被告沈根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沈根虎于2013年7月2日因病死亡,致使本案诉讼主体发生变化,需追加沈根虎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吴爱霞审判员  杨 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春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