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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高明容与周应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容,周应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溪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高明容,女。委托代理人向士华(系其丈夫),男。被告周应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容与被告周应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容于2013年12月20日以被告错误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明容以被告错误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明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高明容负担。审判员  罗承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