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溪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高明容与周应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容,周应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溪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高明容,女。委托代理人向士华(系其丈夫),男。被告周应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容与被告周应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容于2013年12月20日以被告错误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明容以被告错误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明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高明容负担。审判员 罗承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