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外号“小姐”),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3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德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礼忠、刘炀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石晓鹏担任记录。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靖州县渠阳镇下熙街208号自己家中,贩卖了一个约重0.1克的海洛因小包给林某,得款人民币40元。2013年9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自己的家中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报警案件登记表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林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的自首、以贩养吸的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无出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的立案情况。2、证人林某、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贩卖了一个约重0.1克的海洛因小包给林某,得款人民币40元,后因吸毒,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3、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及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有吸毒史,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的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谢德玖人民陪审员 王礼忠人民陪审员 刘 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晓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