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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执字第8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丽芳与罗朝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芳,罗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836-6号申请执行人黄丽芳。被执行人罗朝华。本院依据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江法执字第83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罗朝华在中国建设银行五一中路支行账号为5522453378889199、3379269980100715329、3379269980100623408内存款人民币各500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现申请人黄丽芳自愿同意解除对上述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瑞甘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朝华在中国建设银行五一中路支行账号(5522453378889199、3379269980100715329、3379269980100623408)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胜审判员  潘显杰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晓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