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龙明娟与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明娟,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龙明娟。诉讼代理人唐锦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桂林市翠竹路27-2号。负责人梁洪南。诉讼代理人关妙香,广西仁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周慧婷,该公司行政人事部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明娟与被告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车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明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4.50元,撤诉退还原告94.50元。审 判 长 陈碧云人民陪审员 沈振如人民陪审员 牟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阳 燕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