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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东世与于目盟、于汉文、张继增、刘传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马东世,农民。被告:于目盟,农民。被告:于汉文,农民。被告:张继增,农民。被告:刘传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世诉被告于目盟、于汉文、张继增、刘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东世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东世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