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东世与于目盟、于汉文、张继增、刘传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马东世,农民。被告:于目盟,农民。被告:于汉文,农民。被告:张继增,农民。被告:刘传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世诉被告于目盟、于汉文、张继增、刘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东世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东世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