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范家厚与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家厚,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41号原告:范家厚,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唐锋,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谢秋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略,系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谢敬文,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系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家厚诉被告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范家厚撤回起诉。二、准许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范家厚负担。审判员 谢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