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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二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安徽庆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吴灯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庆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吴灯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519号原告:安徽庆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表人:黄服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春爱,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灯林,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庆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灯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庆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吴灯林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灯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庆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灯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1884元,原告安徽庆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