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仁寿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廖志楷与李建设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廖志楷;李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仁寿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廖志楷,男,汉族,农村居民。 被申请人李建设,女,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人廖志楷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建设及丈夫闵某某(身份证号码:已死亡)在仁寿县富加镇政府的集资款及利息100000元,在仁寿县玉龙乡政府的集资款及利息40000元,共计14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建设或闵某某在仁寿县富加镇政府的集资款及利息100000元,在仁寿县玉龙乡政府的集资款及利息40000元,共计14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辜玉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