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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边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李杰与杨学、林林、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杨学,林林,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边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李杰,男,1971年2月8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盐边县。被告杨学,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林林,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朝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杨学、林林、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协商已拿到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杰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判员  李阳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