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赛赛、张攀攀等与孟伟、姬振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赛赛,张攀攀,任敬献,任增增,孟伟,姬振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夏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张赛赛。原告张攀攀。原告任敬献。原告任增增,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孟伟,35岁,汉族,个体户,被告姬振威,个体户,原告张赛赛等人与被告孟伟、姬振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赛赛等人、被告姬振威庭参加诉讼,被告孟伟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四原告为被告干活期间,二被告欠四原告工钱9650元,现四原告起诉二被告,请求归还所欠工钱9650元。被告姬振威辩称,工地是我与孟伟合伙干的,四原告跟着我们干活,外围一直都是孟伟操作的,我只管干活,都是孟伟发工资。打条时是孟伟让我签的字。孟伟到现在也没有给我算账。被告孟伟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是:欠条一张,证明二被告欠四原告工资9650元,二被告于2013年5月18日给四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孟伟、姬振威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姬振威对原告提供证据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庭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四原告为被告干活期间,二被告欠四原告工钱9650元,二被告于2013年5月18日给四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四原告起诉二被告,请求归还所欠工钱9650元。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四原告工钱9650元,事实清楚,二被告应依法予以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孟伟、姬振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赛赛、张攀攀、任敬献、任增增工资9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恒体审判员 陈冰海审判员 李建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