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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县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施扬与关颖、梁厚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施扬,关颖,梁厚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县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施扬,男,1991年生,汉族,广播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鲍世勇(原告朋友),男,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被告关颖,女,1967年生,锡伯族,农民。被告梁厚伦,男,1969年生,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霞,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桂馨,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施扬诉被告关颖、梁厚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施扬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施扬以证据不足为由,放弃诉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施扬撤回对被告关颖、梁厚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李施扬承担。审 判 长 苏 宝 卫审 判 员 付 万 柱代理审判员 ���邵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