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二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642号原告: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有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江苏华英光宝科技公司职工。被告: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世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安徽东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已经支付原告买卖合同欠款84508.2元,故原告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