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赵玉儒与周会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28年2月22日。被告周某某,女,生于1949年3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议在肃州区民政局离婚,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靳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