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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赵玉儒与周会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28年2月22日。被告周某某,女,生于1949年3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议在肃州区民政局离婚,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靳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