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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高领与平舆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高领,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平行初字第63号原告朱高领,男,50岁,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俊峰,局长。原告朱高领不服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处罚一案,我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高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高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高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高领承担。审判长 麻 腾审判员 李 勇陪审员 杨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勾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