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江苏贝瑞特电器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贝瑞特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金。委托代理人汪志凌。被告江苏贝瑞特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委托代理人张扬。原告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贝瑞特电器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志凌,被告江苏贝瑞特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丰县翡翠城小区448户《楼宇对讲系统安装调试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第一阶段244户安装工程价款为134200元,工期为30个工作日,2013年6月6日开工,2013年7月6日竣工。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但被告在收取定金后,无任何履合同的准备和动作。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约履行合同,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直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见被告一人一物。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江苏贝瑞特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按双方签订的2012年5月4日合同约定付清应付款项,导致答辩人无法对涉案合同第一期楼宇对讲安装工程完全履行,答辩人亦无法履行涉案合同第二期楼宇对讲安装工程。根据双方2012年5月4日签订的合同的约定,丰县翡翠城小区的5000户楼宇对讲安装工程均由答辩人施工,在答辩人已备货的前提下,原告未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致使答辩人遭受重大损失,本次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系原告违约在先。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丰县翡翠城小区《楼宇对讲系统安装调试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发包方(甲方):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江苏贝瑞特电器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丰县翡翠城一期。2、工程地点:丰县支农路以西,工农路以东。3、工程总项目5000户,此次安装448户。4、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1)、室外楼宇对讲设备供应、穿线安装、调试。(2)、室外管网安装、调试。(3)、机房设备安装、调试。(4)、材料、人工、清单一份。(5)。运输机县报验资料、合格证书等验收手续。5、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6、工程造价:第一阶段244户,每户含税均价550元,合计大写壹拾叁万肆仟贰佰元整(¥134200.00)。工程期限30个工作日,开工日期2013年6月6日,竣工日期2013年7月6日。第二阶段204户,每户含税均价550元,合计大写壹拾壹万贰仟贰佰元整(¥112200.00)。……。二、工程款支付方式:1、第一次付款是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10000.00元定金,以确立双方合同的有效性。2、第二次付款是乙方发货到丰县甲方工地,乙方在出具货款全额的丰县建筑业统一发票后甲方付给乙方货款总价的百分之九十(扣除支付的定金100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被告予以收取。直至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届满,被告仍未进场施工。原告分别于2013年7月9日、7月28日两次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双倍返还定金。现原告已将涉案工程另行发包案外人施工完毕。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2013年9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楼宇对讲系统安装调试工程承包合同》、2013年6月17日付款申请单及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2013年7月9日和7月29日的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丰县翡翠城一期《楼宇对讲系统安装调试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被告予以收受。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场施工,直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仍未进场施工。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贝瑞特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因原告未完全履行双方2012年5月4日合同的合同义务,导致其不能履行涉案合同义务,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其辩解,本院认为,双方之间2012年5月4日签订的合同与涉案合同系两份独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相应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应尽的合同义务,如双方因履行2012年5月4日的合同发生争议,其可另行主张权利,且其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故对被告不承担本案违约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贝瑞特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丰县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贝瑞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