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周仁存与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仁存,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周仁存。被执行人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维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仁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16222.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昕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