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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987号原告张某。被告许某。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结婚,因缺乏了解,婚后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许某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被告许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但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只有当感情达到一定程度,男女双方才会步入婚姻的殿堂,这是组建家庭,形成婚姻的常态,原告的上述主张既无证据支持,又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组建家庭不足一年,正处于婚姻生活中的“磨合期”,由此而导致的争吵不必然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任何夫妻的感情都需要双方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不停地努力培养,才能维持一生,所以一时的矛盾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一时的培养,也不必然享用终生。但原、被告均应认识到:家庭生活中,争吵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相反,这种沟通的方式只会动摇两人的感情基础。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能够给家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遇到矛盾时双方能冷静地处理,及时沟通,及时解决,相互谅解,忍让克制,还能建立美满、幸福、和睦的家庭。同时,家庭也有社会性,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家庭在社会安定方面的巨大作用,也是每一个家庭成员义不容辞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