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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47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薛焕强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焕强,唐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17-1号申请执行人薛焕强。被执行人唐艳伟。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五终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33672.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400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五终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梅审 判 员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