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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邓某某,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被告:唐某某,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丽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伟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