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1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融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董秀珍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融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157-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融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法定代表人:胡凯,总经理。被执行人董秀珍,女,1944年3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镜民二初字第00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8日依法委托芜湖银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董秀珍位于芜湖市枣园小区的房产,2013年12月5日竞买人葛亮以人民币2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我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01300号、(2012)镜执字第243号、(2012)镜执字第00404号、(2013)镜执字第00044号关于芜湖市枣园小区的房产的查封,强制注销该房他项权。芜湖市枣园小区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葛亮所有。买受人葛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尚XX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