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5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王利囡诉白占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囡,白占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5719号原告王利囡,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被告白占良,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原告王利囡与被告白占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富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囡、被告白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利囡诉称,我与被告系南北邻居,我居北,被告居南。2013年5月开始,被告向其房后官道长期排放污水,造成我家门前大量积水,使我出行极为不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不得向其房后官道排放污水并封堵排水管。被告白占良辩称,我家污水是从前院西边排出的,我安置的排水管是用来排放我家与东邻居之间过道上的雨水;原告房前的积水是周围多家街坊及原告家排水共同造成,且我安装的排水管距离原告家好几米,不影响原告的通行;因本村地势问题,村民均系往官道上排水,我家房后排水管往官道上排水,原告无权阻拦。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南北邻居,原告居北,被告居南,原告家地势低(坝下),被告家地势高(坝上),两家之间有一条东西向过道。该过道西侧无法通行,原告只可向东通行。2013年5月,被告将其与东邻居之间的空地用水泥进行硬化并在其房后左侧安装了排水管。被告家厨房及其东邻居家排出的水流入空地后,向北汇聚到排水管口,再沿排水管流下。另查,被告家房后原系一条东西向的排水沟(属集体土地),供被告及其东边两家邻居自东向西排水。2013年5月,被告建设车库时占用了排水沟,导致无法向西排水。后,被告安装排水管向北排水即排放到原告家房前。经现场勘查,原被告之间的东西向过道宽约3.1米,被告安装的排水管距离原告家院墙约3.06米。原告家东侧有一条南北向过道,排水管排出的水向东流后,与其他村民排出的由东向西的流水在该过道南端汇聚,而后向北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排除妨害。本案中,被告白占良擅自占用集体排水沟,改变其与东邻居排水的方向,并利用房后排水管排放生活污水,确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不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虽辩称,其仅向房后排放雨水,但其家排水口确系连接厨房,厨房等生活污水亦向此处排放,故对于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房前的积水确系原告周围多家街坊排水共同造成,但这不影响原告单独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于该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家地势虽较原告家地势高,且其安装的排水管距离原告家约三米,但目前的排水方向系被告人为改变,向此处排水确给原告生活造成影响,故对于该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占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封堵其房后左侧的排水管口,不得向原告王利囡房前排放污水。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白占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富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晓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