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温民终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刘成金与温州市宝嘉利洁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金,温州市宝嘉利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金。委托代理人:肖震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宝嘉利洁具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邹伟华。上诉人刘成金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成金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成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成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佩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詹旭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