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筱琳,苏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筱琳,苏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5621号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紫荆路3号佳华世纪新城C区A-2-4,组织机构代码75008245-5。法定代表人刘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蔚滨、魏娜,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筱琳,女,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苏峥,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筱琳、苏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助友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