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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兰州黄河剧院诉王子杰、马瓦哈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甘肃黄河剧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小平,该剧院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兵,甘肃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杰,委托代理人魏娟,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瓦哈布,兰州黄河剧院诉王子杰、马瓦哈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重建的“兰州黄河剧院”是甘肃省“十一五”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目前该项目整体工程已接近尾声。原告院内东北角有几间平房,平房外墙与欣中大厦C号楼房之间有一条狭窄的通道。被告马瓦哈布租用该楼房靠通道一侧的一楼房屋开办“马有布牛肉面馆”。根据原告兰国(2006)第C07268土地使用权证书及该土地平面使用图所示,上述通道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曾在该通道堆放杂物。近期,原告按规划欲拆除上述平房,为重建的“兰州黄河剧院”修建配套设施及锅楼房时,发现被告王子杰擅自利用原告平房围墙为载体,将通道两端用砖砌墙,在通道上搭建一间小屋,并租予被告马瓦哈布开办“马有布牛肉面馆”使用。原告要求被告即刻拆除搭建的小屋,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拆除,严重影响原告按时修建锅楼房,正常使用重建的“兰州黄河剧院”,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利用原告土地搭建的小屋,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三)项,现告知原告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州黄河剧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兰州黄河剧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屈 超代理审判员  王婕玲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