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滑焦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焦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曹某某,男,1982年12月25日生。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2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胡晓,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2006年5月5日生于长子王某乙,于2010年生育次子王某丙。由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导致长期分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5月在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比较和睦,原告于2010年到郑州打工,在这期间,被告在家一直照顾两个孩子,原告开始嫌弃被告母子,被告虽然很伤心,但为了两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在外打工期间从未给过家里生活费,被告独自在家带着两个孩子,没有工作能力,只有借被告家人及亲戚朋友的钱来维持生活,2013年2月,孩子由于得了手口足病,多次转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肢无力,一直在安阳康复治疗了四个多月,各项医疗费用一共花了七万多元,给原告打电话,原告也不管不问,也不关心��子的病情,被告共拖欠外债十几万元。假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原告承担相关抚养费,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名叫王某乙,出生于2006年5月5日,现在在上二年级;次子名叫王某丙,出生于2010年8月3日,两个孩子现在均随被告一起生活。次子王某丙在2013年2月份因患重度手足口,先后在滑县人民医院、滑县中心医院、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双方婚后在被告家生活,期间曾因琐事发生吵架生气。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婚登记记录证明、被告提供的滑县人民医院入院证、滑县中心医院出院证、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安阳市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应当相互照顾、互谅互让、和睦相处,虽然双方婚后曾因琐事吵架生气,对此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原告据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政凯审 判 员  刘定伟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红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