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环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尚龙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环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民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梦有,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继伟,系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恩海,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吴尚龙,男,1964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汪屯村一社。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尚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昌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吴尚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环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0元;二、被告吴尚龙给付原告吉林市环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0元的利息4257.90元(2008年1月21日至2009年1月20日止)及逾期贷款利息22,730.00元(2009年1月21日至2012年7月20日止);三、被告吴尚龙给付原告吉林市环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时止。案件受理费1,225.00元,由被告吴尚龙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鉴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昌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樊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