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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海军、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海军,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55号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洪,经理。被告海军,男,成年,基本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军、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9日,原告委托被告海军运送一批货物,从郑州运送到驻马店,并签订了委托运输协议。在运输途中,因被告海军保管不善,造成货号为4319015-77服装包丢失一部分,后经驻马店收货人杜超核实,丢失服装包29件,损失价值20多万元。服装包发货人南京圣地奥时装有限公司向原告索赔,后经原告多次协商,赔偿了南京圣地奥时装有限公司150000元。另查,豫AA92**号货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军将豫AA92**号货车挂靠在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因被告海军运输不善,造成原告货物丢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挂靠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经多次协商,二被告均不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海军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50000元;2、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海军的个人基本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亦无法予以确认,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回原告河南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