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句民初字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春诉被告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春,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1978号原告王世春。委托代理人陈华坤,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胜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秀山,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春诉被告江苏卓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足额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人民陪审员 张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