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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东海、XX云、王东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东海,XX云,王东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63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奕,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东海,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XX云,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王东菊,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海、XX云、王东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东海、XX云、王东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