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执恢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倪玉信,张秀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义,魏凤燕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玉信,张秀珍,姜义,魏凤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外执恢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倪玉信,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张秀珍。被执行人姜义,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魏凤燕,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倪玉信,张秀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义,魏凤燕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的(2012)外民三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玉信、张秀珍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倪玉信,张秀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义,魏凤燕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姜义,魏凤燕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未履行标的为75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外执恢字第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倪玉信,张秀珍有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苏长友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