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永执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6)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永年支行,永年县广达标准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永执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年支行。法定代表人:贾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永年县广达标准件厂。法定代表人:刘广彬,该厂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年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年县广达标准件厂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年支行撤销(2005)永执字第289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永民督字第22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豆永周审 判 员 李记民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豆飞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