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李银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李银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出生,台湾台北市人。委托代理人唐淑萍,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凯来,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华,女,1952年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萤火娱乐城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诉被告李银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银华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对被告李银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阳强强审 判 员 龙 辉人民陪审员 涂富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