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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李银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李银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出生,台湾台北市人。委托代理人唐淑萍,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凯来,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华,女,1952年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萤火娱乐城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诉被告李银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银华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对被告李银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阳强强审 判 员  龙 辉人民陪审员  涂富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