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瑞端与王小亮、何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端,王小亮,何英,吕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669号原告:张瑞端。被告:王小亮。被告:何英。被告:吕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端与被告王小亮、何英、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