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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安金因与被上诉人赵守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安金,赵守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安金,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瓦坊乡王集村圩里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5********。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守勤,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瓦坊乡小薛村姚场庄,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58********。委托代理人:宋化友,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安金因与被上诉人赵守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泗民初一字第0000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劲松、杨俊举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2)泗民初一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许劲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