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湖州金盾门业有限公司与德清金丰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盾门业有限公司,德清金丰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湖州金盾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云芳。委托代理人李素英。被告德清金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武松。委托代理人杜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金丰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金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人民币682元,由原告湖州金盾门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陶志林代理审判员 沈怡赟人民陪审员 冯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XX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