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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蜀民初字第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许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民初字第0354号原告许某甲。被告许某乙,成人。被告许某丙,成人。被告许某丁,成人。被告许某戊,成人。被告许某己,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印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