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蜀民初字第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许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民初字第0354号原告许某甲。被告许某乙,成人。被告许某丙,成人。被告许某丁,成人。被告许某戊,成人。被告许某己,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印 文 来自: